据新华网报道,截至2018年1月23日,南京市公安机关查处多名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钱宝网”集资参与人,其中,刑事拘留4人,行政拘留7人,治安警告11人。集资参与人在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又因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而被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令人扼腕。许多集资参与人目前非常关心“追赃挽损”,笔者认为,“钱宝网”非法集资案(以下称“钱宝网”案)中的“追赃挽损”,是一个需要说清楚的问题。
第一,“追赃挽损”有章可循。
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一部意见”),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两高一部意见”第五条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目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追赃挽损”均按照“两高一部意见”的规定实施,“钱宝网”案也不会例外。
第二,“追赃”的范围。
1、“钱宝网”案中所有非吸资金均在追赃范围之内。
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非法集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钱宝网”运营者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是实施犯罪行为而取得,属于“钱宝网”运营者的违法所得,属追赃的范围。
2、集资参与人获得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并不属于合法收入,但“两高一部意见”对此网开一面。
“钱宝网”运营者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不属于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收入,也在被追缴的范围之内,但是,对于本金尚未还清的,这些回报可以折抵本金,不再追缴。
依据“两高一部意见”,利息、分红等回报是“钱宝网”运营者这样的非法集资行为人对于违法所得的处分行为,集资参与人拿利息拿分红都不是“官的”(南京方言,意为合理合法),利息和分红拿的并不“靠实”(南京方言,意为肯定、稳当)。两高一部对集资参与人拿利息拿分红等回报持否定态度,同时也对这部分回报网开一面,在本金尚未还清的情况下,可以用回报折抵本金,司法机关并不会从集资参与人的账户中冻结或划转出这部分回报。
3、非法集资所获之“财”是不法之“财”。
司法实践中,有少部分集资参与者在案发前所获得的利息、分红等回报数额高于其所投入的本金,对于超出本金的部分,两高一部不再保护,也无权网开一面,当然也不属于“不再追缴”的范围,司法机关有权予以追缴。如果“钱宝网”案中有集资参与人属于这样的“发财者”,那所发的这个“财”还真是“烫手的山芋”。
第三,何时返还,返还多少?
“两高一部意见”规定,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笔者认为,虽然“两高一部意见”写明“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但“钱宝网”案涉及的集资参与人数众多,未经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涉案金额、回报数额、集资参与人数均不会未审先定,所以,“钱宝网”案的集资参与人需要有诉讼终结后才能拿到返还款的心理预期。
可以断言,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任何一位警察或检察官都不敢把追缴所得先行返还给某位或几位集资参与人,这不仅仅因为“钱宝网”案中没有集资参与人能够享有合法的优先清偿权,还因为“钱宝网”的资产状况恐怕不可能让全部的集资参与人如数受偿,而只能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按比例返还,这个比例究竟是多少也需要等到判决生效之后才能确定。
“钱宝网”案对于普罗大众的意义并不在于做看客或预测张小雷会被判多少年,而是倒吸一口凉气——非法集资真是一个泥潭!(南京王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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