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语:王某是苏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南京某有实力的大公司举报其合同诈骗。王某在被公安部门上网通缉之后,被迫逃往外省,元旦期间被玄武警方在外省抓获。接案后,通过调阅相关证据和多次到看守所会见王某,我认为该案是一起经济纠纷,不涉及合同诈骗犯罪,王某不构成犯罪。
在我提交书面律师意见并和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之后,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1日作出不予批捕王某的决定,王某当日被释放。(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王卫东律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暨承办检察官:
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南京市玄武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被该局提请批准逮捕。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本律师(王卫东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经济纠纷,而非经济犯罪,侦查机关不应提捕,具体理由如下:
1、王某所在的苏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在与北京某某数码有限公司、广州某某数码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时,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不仅提供了200万元自然人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还以李娟名下的苏州市某某新村9幢中404室房屋进行最高额抵押担保并于2012年3月2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本案中,在既有“人保”又有“物保”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债务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2、南京某某数码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数码有限公司与广州某某数码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了南京某某数码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以买卖合同(担保)纠纷为由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列债务人苏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与苏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担保人王某、王某某、王某明、李某为被告,以买卖合同和担保合同为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六名被告给付货款1439789.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在诉讼中南京某某数码有限公司未提及也未主张实现最高额抵押担保物权)。玄武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了(2012)玄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不仅认定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还认定了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支持了南京某某数码有限公司的诉请,判令苏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丰县分公司与苏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应该支付货款,且四名担保人在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判决生效后,南京某某数码有限公司向玄武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玄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期划扣担保人王某明的工资以及查封了担保人李某名下的房产。鉴于上述,苏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及相关担保人与南京某某数码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和担保关系已经被生效判决认定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况且在诉讼中,南京某某数码有限公司也明确地向法庭主张本案是由民事法庭受理的买卖合同(担保)纠纷,本案不属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是由生效判决判定的民事合同纠纷。
3、苏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在最后一次拿货之后,曾向债权人汇货款60余万元。
综上,一方面,苏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等主体在签订、履行买卖合同时提供了有效担保,且在纠纷发生前曾经向债权人支付大额货款,难以认定合同当事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另一方面,本案债权人两年多前以买卖合同(担保)纠纷为案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了生效判决且已进入了执行程序,是典型的民事合同纠纷,公安机关不应该立案侦查。请贵院查明事实、准确定性,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致
礼
辩护人:王卫东律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2015、1、27
附: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2013)玄执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苏州市房屋权属登记薄。(均为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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